本网讯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11月26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将对这一条例进行修订。
节约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实施以来,全省节能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汇报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我省当前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1997年颁布施行后,已经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修订。我省条例应当根据上位法的修订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节能工作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对《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共50条。相比《条例》,保留3条,修改37条,删除8条、新增10条。新增10条主要是从突出加强节能工作源头控制、注重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注重发挥市场在能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注重发挥好政府作用四个方面入手,在依据《节约能源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关于节约能源的新要求,并借鉴外省市好的做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草案》,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修订草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不按照要求开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技术进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另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对于《修订草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建立健全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能源 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另外,注重借鉴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做法,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在节约能源方面的工作协同,促进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网记者 张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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