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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主要有两类优惠,一个是税收优惠,一个国家财政补贴。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后可获国家的财政补贴事项:
税收优惠: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有不同的门槛及优惠政策
(1) 营业税&增值税:
条件:详见财税[2010]110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优惠: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受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好像主要是针对转让设备时的交易)
(2) 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优惠: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税收减免的补充说明见2013年第77号文,所得税优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备案时间为: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
备案需提供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名录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政府补助】
国家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补贴额度(300元/吨标准煤),具体的细则和补贴金额下放给省级节能主管机构(不同地区的补贴额度不同,比如天津是360元/吨标准煤,湖北就只有300)。补助的申请需在项目所在地申请,申请时所需的国家审核备案文件则需要在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地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需达到的条件主要是以下4条,不排除个别省有额外要求的可能: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OO0O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
申请资料包括: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审核备案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报告(仅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
(5)是否享受政府其他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目前需要提供国家审核备案文件。该补贴暂时处于停滞发放状态。
审核备案需要向公司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条件一般为以下4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